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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下载app:《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24-06-30 | 来源:欧宝体育app官方下载 作者:欧宝体育手机版app下载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 (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四条 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实施工程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规范,脱离客观条件,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第九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关于煤矿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煤矿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确定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对不符合国家关于煤矿初步设计规定和规范的,不予通过。

  第十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煤矿初步设计组织建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形,确需变更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的,应当重新组织项目设计和履行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新建煤矿申请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设计生产能力,或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申请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变更登记设计生产能力,除其他规定条件外,还应向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取得或者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现场审查时,应当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竣工验收鉴定书等,对各系统(环节)的能力进行检查。符合有关规定,具备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条件的,准予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设计生产能力。否则,不予登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准予登记或变更登记设计生产能力的,应当在办结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登记生产能力与实际差异较大的,应当组织重新核定:

  (一)采场、提升、运输、通风(含瓦斯抽排)、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60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生产能力核定。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向煤矿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一)煤矿地理位置、煤层赋存、可采煤层煤种、可采储量、原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核定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煤矿依据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提交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煤炭企业负责;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的独立煤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单位)收到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后,应当于30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煤矿申请报送的全部资料,报送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正式行文批复。

  第二十四条根据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需要变更登记生产能力的,煤矿应当及时向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生产能力的,应当在办结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五条煤矿矿长是本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对登记生产能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按照均衡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和煤矿的上级主管单位不得向煤矿下达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以超登记生产能力为基础的其他技术经济指标。否则,煤矿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八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的登记生产能力和按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初,应当对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上年度按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统一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监管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未经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或者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责令立即停建,限期改正,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的,对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给予通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设计资质主管部门降低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资质。

  第三十三条煤矿建设实施工程单位违反初步设计要求,在建设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提请建设施工单位资质主管部门吊销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第三十四条煤矿年度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第三十六条煤矿生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及时组织核定并申请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完成核定工作,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关于煤矿设计规定和规范的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予以批准的;

  (二)对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组织施工的项目,批准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准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能力,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

  (五)对监管范围内的煤矿生产能力监督、检查、考核不力,致使出现严重不符合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

  第三十八条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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