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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下载app: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发布时间:2024-05-16 | 来源:欧宝体育app官方下载 作者:欧宝体育手机版app下载

  我的煤炭网百科矿业知识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发布施行。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一定要遵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细则以及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严禁进行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对全国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行行业管理,煤炭生产一定要符合煤炭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登记、审查、颁发、年检和监督管理等项工作。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企业和所属的地方国有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设计或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采矿设计;

  (五)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经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合格;

  (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矿长,必须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七)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考试合格,并取得授权的矿务局(公司)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八)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井下采煤工作面及其他主要作业地点、要害部门必须安设与井上调度部门直接联系的电话;

  (九)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在煤炭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排放废气、废水、矸石、噪声及造成地表塌陷的,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并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审查合格;

  (十二)有符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基本矿

  图及《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十三)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的水、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边坡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

  (三)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有确定的井田范围、储量;

  生产矿井至少有两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实行机械通风,有合理的通风系统和独立的排水系统。按照规程规定使用井下防爆电器设备、安全型放炮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五)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矿长,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六)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考试合格,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八)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在煤炭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水、矸石的,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并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审查合格;

  (十一)有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

  (十二)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的,应有《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和安全生产协议及国有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在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和各种安全保护煤柱中从事煤炭生产的,必须有专门的开采设计,经省、自治区、

  (二)开采稀缺煤种煤炭资源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煤炭工业主

  (三)在未划定归属范围及正在进行勘探的煤炭矿区内开采煤炭资源的,必须报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类煤矿公司进行煤炭生产,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须以矿井为单位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一矿(井)一证。

  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煤炭资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一)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申报材料由矿务局(公司、煤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煤炭资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申报材料经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地方国有煤矿企业、其他国有煤矿企业、乡镇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一)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领取申请表及其他申请表格;

  (二)地方国有煤矿企业和其他国有煤矿企业申报材料需经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乡镇煤矿企业申报材料需经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细则第七条规定需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企业应持批准文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在发证后30日内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露天),应按照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图纸和表格。

  第十二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自接到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应当完成核实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煤矿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批准的矿井服务年限终止期相同。期满后要延长的,应说明延期理由,填写延期申请书,并在期满前9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审查合乎条件的,批准延期;不合乎条件的,不得延期生产。

  第十四条新建煤矿建成竣工验收时,可邀请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参加,投产前必须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变更名称、矿长、隶属关系、开采范围及煤层等事项,应在变更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改扩建煤矿建成竣工验收时,可邀请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参加,投产前必须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丢失煤炭生产许可证时,须在3日内声明作废,并同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领手续,补领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停办、关闭时,应当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矿井(露天)停办、关闭,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停办、关闭的申请报告;

  煤矿企业凭停办、关闭矿井(露天)报告、批准文件及有关联的资料,填写注销申请书,报原发证机关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领取或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后60日内,应在中国煤炭报上公告,并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同期在有关地方性报纸上公告。

  第十九条煤炭生产许可证及其申请书,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煤炭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当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缴纳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任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矿公司制作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一)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各类煤矿企业的年检工作,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煤炭资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公司进行年检;对全国各类煤矿企业的年检结果予以抽检;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省属地方国有煤矿企业和其他国有煤矿公司进行年检,并对辖区内的各类煤矿公司进行抽检;组织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省属、地区所属的地方国有煤矿企业、其他国有煤矿企业和乡镇煤矿公司进行年检;对年检结果予以抽检;

  (三)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属的地方国有煤矿企业、其他国有煤矿企业和乡镇煤矿公司进行年检和抽检;组织或委托县(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属的地方国有煤矿企业、乡镇煤矿公司进行年检;对委托年检结果予以抽检。

  第二十二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发证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非法干预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

  第二十三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一定要按照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依法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建立煤炭正常的生产秩序,合理开采煤炭资源。煤矿企业应当服从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时填报各种有关报表、资料及图纸。

  第二十四条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建立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下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违反《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有关法律法规的,上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和撤销。

  第二十六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煤炭资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企业给予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停止生产和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煤矿企业给予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停止生产和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三)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可以对县(市)所属的地方国有煤矿企业、乡镇煤矿企业给予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违反《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的,分别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一)新建煤矿未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处以2~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停止生产;

  (二)已投产的煤矿企业,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满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处以2~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停止生产;

  (三)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内容及改扩建矿井投产未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以1~2万元罚款;擅自投产的,处以2~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停止生产;

  (四)煤炭生产许可证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接着来进行煤炭生产的,处以2~4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停止生产;

  (六)煤矿公司制作中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限期停产整顿。超过3个月仍达不到条件的,处以1~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七)拒绝年检或经年检不合格而又不按期整顿或经整顿达不到条件的,处以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八)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处以3~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九)伪造、冒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处以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二十八条违反《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依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取得的罚没收入,按照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发布施行前已经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细则,作出补充规定,报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国有煤矿企业,系指除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地方国有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全民所有制煤矿企业;

  一矿(井)一证,系指每一个独立矿井应当办理一个煤炭生产许可证。当一个煤矿企业有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坑)时,每一个井(坑)均须办理一个煤炭生产许可证;

  特种作业人员,系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的人员,即专门从事煤炭生产的安全检查员、瓦斯检验工、井(坑)下放炮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司机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安全设施,系指为预防重大自然灾害而建立的安全设施,煤矿的安全设施最重要的包含矿井瓦斯抽放系统、防火灌浆系统、防尘系统、防排水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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