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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下载app:行政复议典型案例⑪丨某公司不服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案发布时间:2023-09-06 | 来源:欧宝体育app官方下载 作者:欧宝体育手机版app下载

  原标题:行政复议典型案例⑪丨某公司不服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为全面展示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效,逐渐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促进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供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范例,推动宁夏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近日,自治区司法厅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报送的2020年至2022年期间已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案例中评选出26起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即日起,宁夏法治公众平台设专栏,对26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敬请关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上班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劳动者的工种、岗位千差万别,如何界定收尾性工作,还需要认定机关详细情况具体对待。因此,对事故现场做出详细的调查、界定收尾性工作的合理界限,对保证正确认定工伤具备极其重大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觉得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觉得有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觉得必要时,能采用听证的方式审理。本案中,复议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到事故现场进行细致调查,询问矿区工作人员、调查申请人每日工作流程,根据查明事实表明申请人于某确为在工作区域内完成收尾性工作途中受伤,被申请人认可复议机关的调查的最终结果,主动提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因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一起行政纠纷就此案结事了。

  案 情:申请人于某系某煤矿煤炭管理科操作岗员工,岗位为采样制工。2022年3月18日下午16时左右,申请人早班下班后骑自行车准备去联建楼洗澡后回家,在骑车至煤场内翻矸机处南侧三号库西门口电机车轨道处,由于煤场洒水降尘,导致电机车轨道堆积煤泥湿滑,申请人骑自行车打滑后摔倒受伤,自行起身后扶着自行车回到矿区内3号公寓楼宿舍。后电话告知班长李某,随后被三名同事送至某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需尽快手术。于某本人坚持转院到某市医院看病,后于2022年3月20日在某市人民医院做手术。2022年3月19日,煤矿工作人员马某、张某、余某进行现场调查并出具了调查报告。2022年4月15日,某煤矿向某社会事务局申请工伤认定,某社会事务局根据提交的资料认为于某受伤时已经下班,并且是在下班途中骑自行车发生单方事故,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视同工伤条款的各项规定,于某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2022年7月5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社会事务局同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准予撤回。

  于某在矿区结束工作去洗澡是否属于收尾性工作,受伤的地点是否在工作区域内。

  2022年3月18日16时10分,某煤矿采制样工于某在结束早班后骑自行车行至矿区内三号库西门电机车轨道处摔倒受伤,自行起身后慢慢扶着自行车回到矿区内3号公寓楼宿舍。随后矿区工作人员李某、贾某、童某三人将于某送至宁东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需尽快手术。于某本人坚持转院到某市医院看病,后于2022年3月20日在某市人民医院做手术。2022年3月19日,矿区工作人员马某、张某、余某进行现场调查并出具了调查报告。2022年4月15日,该煤矿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根据提交的资料认为于某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2022年7月5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于2022年8月16日至事故现场煤矿矿区内进行现场调查并绘制事故现场勘查图,发现申请人于某发生摔伤事故的三号库西门电机车轨道处位于煤矿矿区内,距其交班的工作区域150米,距离在现场看到事故发生过程的梁某和李某所在的汽车快装站50米,距其职工宿舍约150米,职工宿舍距联建楼(澡堂)约200米,电机轨道在每日洒水降尘的区域内,电机车轨道旁有煤泥。该煤矿距申请人于某位于某市居住小区的常住地址约38公里,其每日自驾上下班,矿区内有少量停车位,职工的停车场位于矿区东门外。根据在矿区内职工宿舍、职工澡堂现场走访调查,一线员工每日在矿区工作后因环境特殊性在完成工作后均需到澡堂清洗身上煤灰。申请人于某作为煤矿采制样工,其下班的工作流程为下午16时到科里送煤样,填写采制样原始记录给班长或者科领导汇报当天煤质情况后到联建楼洗澡换衣服后到矿区外的停车场开车回家。

  复议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上班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以上规定,因申请人于某的工种为煤炭采样工在矿区工作,其工作环境的特殊性需要每天送完样本后清洗煤灰方能离开单位。其受伤地点也位于工作的矿区内,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某社会事务局工作人员在同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后,认可于某因工受伤的事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于某向复议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社会事务局同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劳动者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因工作需要,往往会在上下班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一些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与工作有紧密联系,如果在这个合理时间内在工作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应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为工伤。收尾性工作的界定不仅要依靠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现场调查也至关重要。本案中,申请人于某作为矿区的煤炭采样工人,其每日的工作是与煤炭打交道,工作环境的特殊性要求其结束工作后一定要进行清洗身上的煤灰更换衣物。申请人于某发生意外事故的地点在其送完样本到单位澡堂的途中,其洗澡也属于工作流程的收尾工作,在复议机关组织申请人、煤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认可了于某系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收尾性工作而因工受伤的事实。《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并未要求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须以现场调查为前提,但近年来因申请人不服工伤认定提出行政复议的案件不断增多,主要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对上班时间、工作场所的认定存在分歧。因此,在部分工伤认定案件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详细情况到现场做出详细的调查,尽可能还原客观事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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