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修建业继续健康开展的定见》提出“完善工程建造安排方法”,着重要加速推广工程总承揽方法。2019年12月23日,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拟定并发布了《房屋修建和市政根底设施项目工程总承揽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工程总承揽办理办法》”2020年3月1日施行)。
因而,依据近年来国家各部委公布的一系列规范要求,国家鼓舞并推广根底设施项目运用工程总承揽方法作为工程建造安排施行方法,本文首要讨论根底设施项目选用工程总承揽方法需求留意的要点问题及处理主张。
《工程总承揽办理办法》第六条规则,建造内容清晰、技能计划老练的项目,合适选用工程总承揽方法。一般来说,“建造内容清晰”是指建造规划、建造规划、建造规范、功用要求等能够在工程总承揽合同中清晰约好,“技能计划老练”是指选用老练技能的项目。
应留意的是,关于建造内容清晰、技能计划老练的项目,合适选用工程总承揽方法,但并非有必要选用工程总承揽方法,即亦有权挑选传统方法。
一是有利于操控工程总造价。根底设施项目一般出资较大,造价操控难度大,工程总承揽引荐选用固定总价合同,除政策性要素或建造方要求改变引起的费用调整外,其他一般状况不得调整合同额。因而,选用工程总承揽方法,有利于操控工程总造价。
二是有利于操控建造工期。根底设施项目一般建造周期较长,工期操控比较困难,在工程总承揽方法下,工程总承揽单位能够依据项目工期计划进行统一安排规划、收购、施工的进展计划,防止工期之间各环节脱节而形成工期延误, 能够最大极限地缩短整个项目工期。
三是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根底设施项意图工程质量关系到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在工程总承揽方法下,工程总承揽单位统一办理规划、施工、收购全过程的质量规范及施行,能有用战胜传统方法下规划、收购、施工别离而形成的彼此限制和不联接而发生的质量问题。
尽管工程总承揽方法在根底设施项目运用中具有可行性与优势,可是我国大都根底设施项目规划、收购与施工长时间别离,根底设施项目选用工程总承揽方法必定面对许多问题,在详细施行时针对这些问题应拟定相应办法。
依据《工程总承揽办理办法》对工程总承揽的界定,房屋修建和市政根底设施项目工程总承揽分为规划施工(Design-Build,DB)方法和规划收购施工(Engineer-Procure-Construct,EPC) 方法。DB方法是对规划、施工等阶段施行总承揽;EPC方法是对工程规划、收购、施工施行总承揽。
DB方法和EPC方法较为直观的差异是承揽规划的不同,而实质的差异则是危险承当方法的不同。在DB方法下,建造单位和工程总承揽单位之间相对均衡地分管危险,把各项危险分配给有才能操控危险的一方;而EPC方法下,危险则进行不平衡的分配,两边将绝大部分的危险约好由工程总承揽单位承当,一起建造单位愿为此额定付出相应的危险费,而合同工期和价格相对愈加固定,工程总承揽单位的索赔空间更小。
因而, 根底设施项目在选用工程总承揽方法时应依据项目特色,以及建造单位对危险操控与分配的准则不同,挑选合适项意图工程总承揽方法。
《工程总承揽办理办法》第八条规则,建造单位依法选用投标或许直接发包等方法挑选工程总承揽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施行法令》《有必要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则》(国家开展变革委令第16 号)、《有必要投标的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规划规则》(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对有必要投标的详细规划和能够不进行投标的项目进行了规则。
因而,选用工程总承揽方法的根底设施项目,应依据项目本身的状况、特色及我国法规对有必要投标项目规划的规则,来归纳判别根底设施项目是应选用投标方法,仍是能够经过直接发包的方法来挑选工程总承揽单位。
依据《工程总承揽办理办法》第七条规则, 不同出资性质的项目发包前需完结的手续要求不同。①企业出资项目,在项目核准或存案后发包。②政府出资项目分为一般型政府出资项目和简化型政府出资项目。一般型政府出资项目在初步规划批阅完结后发包;简化型政府出资项目在出资决策批阅后发包,出资决策一般指可研经过批复。
根底设施项目既包含企业出资项目,也包含政府出资项目,因而,应当依据项目出资主体的不同,完结相应手续后方可发包。
依照《工程总承揽办理办法》对工程总承揽单位的主体资历要求,包含两种景象:一是一起具有规划资质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二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依照《政府出资法令》《工程总承揽办理办法》等规则,政府出资项意图项目主张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规划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价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意图工程总承揽项目投标人。但政府出资项目投标人揭露现已完结的项目主张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规划文件的,上述单位能够参加该项意图投标。
别的,需求特别留意的是,工程总承揽单位不能是工程总承揽项意图代建单位、项目办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投标署理单位。
《工程总承揽办理办法》第九条规则了建造单位要求的编制要求,而建造单位要求的编制深度是运用工程总承揽方法的要点与难点。建造单位要求的中心之一是辅导规划的技能文件,规划技能要求方法与深度不同,关于工程总承揽合同的危险与两边权力、职责会发生巨大的影响,详细如下。
(1)建造单位经过编写规划要求说明书/规划任务书,来清晰建造单位对拟发包项意图规划要求,工程总承揽单位以规划要求说明书/规划任务书作为工程总承揽合同报价的根底,因而合同总价较难预算,价格危险较大。
(2)建造单位先行托付规划单位出具规划计划来清晰建造单位对拟发包项意图规划要求, 工程总承揽单位以规划计划作为工程总承揽合同报价的根底。因为规划计划的规划深度依然比较浅,价格危险依然比较大。
(3)建造单位先行托付规划单位出具初步规划来清晰建造单位对拟发包项意图规划要求,工程总承揽单位以初步规划文件作为工程总承揽合同报价的根底。初步规划现已具有必定的规划深度,价格危险相对较小。
现在,工程总承揽合同文本有国家拟定的演示文本,也有国际上广泛适用的一些合同文本,各个合同文本均有本身特色和运用要求。
(1)国家拟定的工程总承揽合同演示文本。《工程总承揽办理办法》规则,引荐运用由住宅和城乡建造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工程总承揽合同演示文本《建造项目工程总承揽合同(演示文本)》(GF—2020—0216,现行有用)。当然,我国不同职业对合同文本也提出了不同要求。
《工程总承揽办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则,企业出资项意图工程总承揽宜选用总价合同,政府出资项意图工程总承揽应当合理确认合同价格方法。
一般来说,企业出资的根底设施项目宜选用总价合同,对建造单位操控总造价比较有利。若根底设施项目为政府出资项目,则项目主体应当合理确认合同价格方法,适用工程总承揽项意图合同价格方法一般包含总价合同及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及单价合同各有优缺点。
选用单价合同方法的工程总承揽项目无法将工程造价的危险与收益搬运给工程总承揽单位,无法调集工程总承揽单位规划优化的积极性,必定程度上无法发挥工程总承揽方法的优势。因而,根底设施项目运用工程总承揽方法过程中,主张条件答应时选用总价合同的价格方法,最大极限地发挥工程总承揽方法的优越性。
工程总承揽单位的承揽方法一般可分为非联合体承揽及联合体承揽。《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七条、《工程总承揽办理办法》第十条对选用联合体承揽的要求与职责承当做出了详细的规则。选用联合体承揽的,应留意以下三个方面。
(1)应结合项目详细特色和实际需求在资历预审公告、投标公告或许投标邀请书等发包文件中清晰本项目工程总承揽单位的承揽方法,清晰是否承受联合体投标。
(2)若项目建造单位承受联合体承揽的, 则应留意检查联合体的组成方法、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联合体各方是否均具有国家有关规则或许发包文件规则的相应资历条件等,以确认该联合体是否具有依法参加根底设施项目投标的资历。
(3)项目建造单位应检查联合体成员间签定的联合体协议,在发承揽阶段便清晰联合体各方约好承当的工作和职责,要求联合体在中选后向项目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职责。
《工程总承揽办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则工程总承揽单位应当对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质量、安全担任,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担任,分包不革除工程总承揽单位对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所负的质量、安全职责。
因而,根底设施项意图项目主体应留意工程总承揽单位依法有权选用直接发包或投标的方法对总承揽规划内的部分内容进行分包,但工程总承揽单位依法需求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及安全担任。
《工程总承揽办理办法》对发承揽两边危险进行区分做了准则性规则。根底设施项目在选用工程总承揽方法时,要特别重视合同危险的分配。
根底设施项目往往出资大、工期长,施工技能杂乱,施工难度大,在合同危险分配时,要结合项目特色、合同价格方法、发承揽两边的危险承当才能,对详细项意图特别危险或专有危险的承当或分管做出约好。
在确认危险分管机制后, 合同专用条款中要做清晰约好,尽或许在合同中对建造单位、工程总承揽单位所承当的危险类型和规划做出清晰约好。假如将危险分配给工程总承揽单位,则答应工程总承揽单位考虑危险承当的费用,确保危险职责与权力之间彼此平衡。在签定合一起,应留意约好清晰的危险起伏规划以量化危险的适用。
根底设施项目根据其出资性质、项目特色选用工程总承揽方法有许多长处,但也要留意不同的根底设施项目性质、特色不同,工程总承揽方法适用于“建造内容清晰、技能计划老练”的根底设施项目,不符合该要求的根底设施项目则不宜选用工程总承揽方法。
关于合适选用工程总承揽方法的根底设施项目,在详细运营与施行时也应从各方面进行重视,除了本文以上提及应留意的问题,还应针对详细项目、建造单位的详细需求、或许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拟定有针对性的应对办法,以确保项目顺畅施行。
宋二月,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我国房地产业协会财物证券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我国裁定法学会裁定与调停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多家裁定组织裁定员。ENR/《修建时报》最值得引荐的我国工程法令60位专业律师之一,钱伯斯上榜律师(修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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