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3日,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矿井要制定停产整顿技术措施,严格执行矿井建设的法律法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要及时报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擅自组织施工;对矿井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执法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分别责令停产整顿3日,按照规定对甲烷传感器进行定期调校,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责令停产整顿3日,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在接近老空区区域 时进行超前探放水,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责令停产整顿;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3日,制定停产整顿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处煤矿企业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3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主要负责人杨XX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违法事实:1.采空积水综合治理方案中未将物探异常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未按规定进行钻探验证;2.未按规定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
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产整顿 6 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2.对主要负责人杨xx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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