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公众号发布了 6 起轻微医疗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案例。其中一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抽血未消毒的投诉案例,详情如下:
近日,郑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市民投诉,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在给她抽血之前,没有对抽血部位消毒。接到投诉后,卫生监督员到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到现场后,该场所负责人承认了该违法事实。经进一步调查和询问,并对场所视频监控进行比对后,卫生监督员确认了违法事实。经过沟通协调,举报人和该中心达成协议。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系初次发生,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整改,期间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卫生监督部门最终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上述案例中,卫生执法部门在处理医疗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时,采用了更加宽容的态度,通过对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方式,展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法治温度,当前医疗领域的监管方式正朝着更加人性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通过不予行政处罚的方式,既达到了教育和规范的效果,又减少了不必要的行政负担。这种「柔性执法」不仅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更体现了法治的最佳实践。
近日,新疆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了《新疆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4 年版)》,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该清单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控监督、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 6 个管理领域的 14 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此类「免罚清单」的出现并非个案。事实上,从陕西到广西,再到四川和浙江等等,多个地区相继推出了类似的宽容政策,对那些轻微的违法行为采取更加灵活的处理方式。一些医疗机构在发生非故意且未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违规行为时,也可能会被列入免罚清单之中。
早在 2022 年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就公布了为期 5 年的第一批免处罚事项清单:
监管机构正在尝试通过教育和指导来替代传统的处罚措施,以此促进更加和谐的合规环境。
如何界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以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标准,成为评判是否符合免罚的一大关键问题。以下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多个维度来进行详细说明:
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者主观过错较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经营额、违法行为辐射区域和人群范围较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具体来说,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或者在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况。
当事人在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后,在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对于一些特定的违法行为,如相对人当场消除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消除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影响或者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危害后果轻微通常指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造成特定对象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但当事人与特定对象已经达成和解;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
根据上述标准,「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以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和实际改正行为。
「柔性执法」 体现了政府对医疗行业的理解与支持,有助于营造更加宽松、包容的营商环境。对于新成立的医疗机构或处于发展初期的医疗企业来说,这种执法模式减少了他们因轻微违规而面临的巨大经济和声誉压力,使其能够更加专注于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创新发展。
当医疗机构知道轻微违法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时,能促进其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规范。 有助于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新疆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新疆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 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清单》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清单》规定了 6 类管理领域 14 项违法情形的处理办法,包括传染病防控监督、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等方面。
包括: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的处罚;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包括:对医疗机构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未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健康档案的行政处罚。
包括: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的处罚。
包括: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此外,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涉及 1 项违法情形,即:对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宣传等不符合规定以及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涉及1项违法情形,即: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符合本《清单》列明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但要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加强指导,开展「回头看」,督促其整改。
陕西省药监局发布《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其中多项涉及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违规免罚调整。
其中,对违法情节轻微,不影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初次违法行为,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应当不予处罚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2、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
不予处罚条件: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不 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且不会对药品使用造成误导。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6、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7、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
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
去年 9 月 18 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其实,早在 2020 年浙江就提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通过清单的方式,明确了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具体事项、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
此次《意见》在前一版基础上,不仅扩展事项范围,还提出市县两级可在前述「不罚清单」基础上,合法合理补充本辖区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本次在已发布事项情形总计 36 项,事项共分 12 类,涉及医疗废物管理、延续注册、职业卫生管理等。
究竟哪些属于轻微不违法行为?哪些情况会面临罚款?以下 18 点要重点注意:
1.医疗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2.医疗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3.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内未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4.医疗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或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5.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或未掌握消毒知识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6.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第三类消毒产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已实际开展进货验收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7.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不超过 1 个月)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8.未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护士人数不超过 3 人)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逾期不改: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 6 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9.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从事诊疗活动(护士人数不超过 3 人)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11.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后未备案的(不超过 3 日)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1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3.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14.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15.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6.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7.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18.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 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仅涉及1人次)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并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去年 1 月 9 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通知所附清单共涉及 5 大事项,包含护士行政处罚事项 1 项、医疗废物行政处罚事项 2 项、公共场所行政处罚事项 1 项、职业健康行政处罚事项 1 项。
(一)医疗卫生机构未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在职培训,初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上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损坏,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上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或者「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损坏,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所持有的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逾期未超过 7 天,初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已制定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但未公布,初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022 年 6 月,黑龙江省卫健委发布《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其中清单罗列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152 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239 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10 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 项。
并且,清单中的项目并不限制于首次违规,对于第2次、3次等不同程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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