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推广的基础。财政部、应急部联合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密围绕党中央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决策部署,树立安全发展新理念的重大举措,是推动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抓手。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格外的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入抓好贯彻落实。
(一)拓宽适合使用的范围。《办法》将民用爆炸品生产、电力生产与供应两类行业纳入适合使用的范围;顺应公共交通发展,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在交通运输行业增加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基于与其他非煤矿山开采作业活动、安全投入方向以及安全监管的差异化,单列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并对其行业属性内涵重新界定。
(二)调整提取标准。《办法》适度提高煤炭、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危险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六类行业标准,维持交通运输、冶金、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三类行业标准;结合行业特点,细化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提取标准;新增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电力生产和电力供应两类行业的提取标准。
(三)扩展使用范围。《办法》新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预案制修订、重大危险源检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职工发现并报告安全风险隐患的奖励、安全设施及特定种类设备检定校准等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内容。
(四)完善财务处理。《办法》落实“放管服”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缓提或少提条件;综合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差异性较大等因素,调整提高提取标准的条件;防止企业只提不用、调节利润,设置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不足的程序要求;明确凭证取得、归集核算、结转结余、内部互供、集团统筹等具体财务处理方法。
各地应建立完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内外部监督机制,全面压实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做好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统计工作,并在江西省省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系统启用后,及时录入有关信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指导、监督相关企业根据真实的情况进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并督促企业做好信息录入及统计工作。对未按《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和法规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联合惩戒,切实增强监管实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我们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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