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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下载app: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24-10-22 12:27:36 | 来源:欧宝体育app官方下载 作者:欧宝体育手机版app下载

  (2013年1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 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煤炭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地布局、严管煤质、排放达标、节约用煤、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该依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统筹做好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工业与信息化、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节约用煤。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品质衡量准则。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负责对煤炭检验机构做监督管理。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品质衡量准则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向其举报。受理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经营性煤炭堆场(以下简称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

  第十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确保供应本市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采用直供方式的用煤单位,应当确保采购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购销煤炭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煤炭质量条款,并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

  第十二条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

  第十三条堆场的经营者应当对其储煤场地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

  用煤单位理应当建立用煤台账,明确用煤量、用煤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

  第十五条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并不允许超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

  第十六条用煤单位一定要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钢铁、电力、石化、供热、建材等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其他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

  第十八条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煤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用煤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炭经营使用地方品质衡量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对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检查,对储煤场地的扬尘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品质衡量准则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违法销售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做监督检查时,有权检查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或者用煤单位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台账等有关联的资料,进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或者用煤单位理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煤炭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共享共用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或者用煤单位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不符合本市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擅自设置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不集中存放在堆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煤炭经营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并保留两年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或者用煤单位违反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用煤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建立用煤台账,并保留两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销售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品质衡量准则的煤炭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煤炭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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