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住宅和城乡建造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省有关部门:
《山西省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管理办法》现已省人民政府赞同,现印发你们,请仔细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了标准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活动,保护建造工程市场秩序,确保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防备施工发包与承揽糜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法令》《建造工程安全出产管理法令》等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建造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饰、撤除、补葺等工程。
第三条建造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结项目批阅、核准或存案程序。企业出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存案后,进行项目发包。政府出资项目应当在完结出资决策批阅后进行项目发包。
依法有必要投标的建造工程,应当选用投标发包方法。投标人依法通过投标将建造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投标人。
非依法有必要投标的建造工程,建造单位能够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施工才能的承揽单位。
第五条承揽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则的或投标文件要求的资历条件,具有承当项目建造的才能。承揽单位应当依照其资质等级承揽对应的建造工程项目。
第八条依照合同约好或许通过建造单位赞同,建造工程施工总承揽单位能够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作业依法进行分包。
总承揽单位有权自主挑选契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承揽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总承揽单位和专业承揽单位能够将承揽规模内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作业单位。
建造工程施工的建造单位与承揽单位应当依法缔结建造工程施工的书面合同,清晰两边的权力和责任。建造单位应施行处理法令规则由其处理的答应、同意或存案,为承揽单位供给施工现场,按合同约好向承揽单位及时付出合同价款等责任。承揽单位应施行合同约好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展等责任。
第十条鼓舞建造工程分包合同选用相关职业演示文本。分包合同应当遵从承揽合同的各项准则,满意承揽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展等要求。
承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施行向建造单位担任,并承当相应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好,安排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展等施行有用操控。分包单位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揽单位担任,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违法发包是指建造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支解发包、违背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背法令法规规则发包的行为。
(四)建造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投标投标条件,约束、排挤潜在投标人或许投标人;
(五)建造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揽或专业承揽单位;
第十四条转包是指承揽单位承揽工程后,不施行合同约好的责任和责任,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转包,但有根据证明归于挂靠或许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外:
(二)承揽单位未派驻首要项目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首要项目管理人员非本单位人员;
(三)合同约好由承揽单位担任收购的首要建筑资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借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租借,或施工单位不能供给有关收购、租借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说并供给相应证明的;
(四)发承揽两边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联系,或承揽单位收到工程金钱后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说并供给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作业承揽单位承揽的规模是承揽单位承揽的悉数工程,劳务作业承揽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揽单位“管理费”之外的悉数工程价款;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揽或专业承揽单位的,建造单位依约发包的专业工程在外;
第十六条违法分包是指承揽单位承揽工程后违背法令法规规则,把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三)承揽单位将承揽合同规模内主体结构进行分包,依法能够分包的钢结构工程在外;
(六)劳务作业承揽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首要建筑资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首要周转资料费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和城乡建造、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责任分工,对建造工程施工活动施行监督管理,并受理相关的投诉、告发和信访事项,查办相应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告发。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行政区域内触及本职业建造工程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的投诉告发,应当依法受理、查询、确认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造单位与承揽单位不依照投标文件和承揽人的投标文件缔结合同,或许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对建造单位和承揽人进行处置。
(一)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则确认的,根据《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法令》第五十四条规则进行处置;
(二)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五)项规则确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法令》第五十五条规则进行处置;
(三)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则确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则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建造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许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认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依法依规施行联合惩戒。
对悉数或部分运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建造单位将建造工程支解发包的,能够暂停项目履行或许暂停资金拨付,一起将建造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奉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并主张对建造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置。
第二十六条对确认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根据《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法令》第六十二条规则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对确认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则进行处置。
对确认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许以其他方法答应别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根据《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法令》第六十一条规则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对建造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置的,根据《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法令》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施行法令》第六十四条规则,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在监督管理作业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第三十条对2年内产生2次及以上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至二十八条规则,依照情节严重景象给予处置。有本条规则景象的,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三十一条因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导致产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进行处置和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查办的建造工程施工发包承揽违法行为和处置成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一起向社会公示。
上一篇:本年前7月我省对外承揽工程新签合同额排全国第三 下一篇:——全球抢先的中文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