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政府收购署理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收购署理安排资历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许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政府收购署理安排资历,并回收《资历证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遭到正告或许暂停资历处分的政府收购署理安排,在被处分后3年内再次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景象之一的,撤销其政府收购署理安排资历,并回收《资历证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超出颁发资历的事务范围承包或许以不正当手段承包政府收购署理事务的;
(三)违背本办法第十条规则的;(政府收购署理安排不得署理其自身或许与其有股权联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作为直接或许直接供货商参与的政府收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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