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有困难的非上市银行迎来“喘息”机会。2021年1月4日,财政部、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非上市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有困难的,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在分析人士看来,《通知》最大限度地考虑了疫情对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影响,并作出了相应的制度性安排,进一步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对于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使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据了解,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实物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新规则较为显著的变动是,将金融实物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实物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将金融实物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实物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实物资产信用风险。
而《通知》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做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对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通知》指出,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非上市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有困难的,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资产管理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
《通知》还提到,自2021年1月1日及以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非上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前五年,能够准确的通过自身资本承担接受的能力采用不一样的监管资本过渡安排。例如,非上市银行可以将首次执行日因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增提贷款损失准备导致的核心一级资本减少额(即增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剔除递延所得税影响并扣减当日原准则下“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的金额,以下简称“调整基数”)按照特殊的比例加回核心一级资本。其中,第一年和第二年按照调整基数的100%加回,第三年按照调整基数的75%加回,第四年按照调整基数的50%加回,第五年按照调整基数的25%加回。
对此次两部门进一步细化落实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考量,看懂研究院研究员卜振兴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正常采访时指出,2017年财政部相继发布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对于实现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次《通知》在原有的准则基础上做了细节性的规定,对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放松了准则实行的截止时间。
卜振兴进一步表示,对这类企业而言是某一些程度的放松,对于执行规则确有困难的企业是重大利好,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而对部分企业采取了资本过渡安排,则降低了采取预期信用损失法对企业报表的冲击;最大限度地考虑了疫情对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影响,并作出了相应的制度性安排,进一步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对于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使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通知》中也特别提到了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应用,银行等金融机构因疫情原因提供临时性延期还款便利的,应该依据延期还款的具体条款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分析判断相关金融实物资产的信用风险是否自初始确认后已明显地增加。
例如,银行针对某类贷款的所有借款人提供延期还款便利的,应当进一步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既应当充分关注并及时识别此类借款人信用风险是否明显地增加,也不应当仅因其享有延期还款便利而将所有该类贷款认定为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明显地增加。再如,银行针对某类贷款的延期还款便利仅限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对象的,应当评估这些特定条件是否表明贷款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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