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并致力于研究制定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执业标准,及时为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在执业中遇到的专业标准问题解惑,为业务人员提供最可靠专业的技术上的支持是政策研究中心(技术标准部)始终如一的宗旨和目标。基于此,我们将事务所执业过程中有代表性的专业标准问题进行了整理、归纳并以期刊形式在所内予以公布,以期与各位同仁分享研究成果及经验。本期《谨信计要》的推出,就是我们努力的一个成果。专业标准研究及实务案例是我所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大家都希望通过本期刊架起我所内部专业方面技术沟通与交流的桥梁,来提升我所整体的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公开披露质量,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也望各位同仁能够将您的真知灼见反馈给我们(信箱,为提升我所的理论研究水平添砖加瓦。
本期刊仅为有关专业人员在实务中做专业判断提供参考,无法替代相关准则及法规原文,若所涉意见与财政部、证监会等以后出台的相关规范意见相悖,应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本期刊中的案例都有其特定的背景信息,所提供的参考意见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请结合实务操作中的详细情况进行分析和考量。
上半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实物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内容最重要的包含以下三方面:一是金融实物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实物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实物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实物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实物资产信用风险;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此外,鉴于上述修订,相应的列报和披露要求也随之发生变化。
1.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
4.鼓励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提前施行。
我们将通过若干期《谨信计要》对新发布的各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变化进行解读。本期《谨信计要》主要讨论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套期关系评估等相关问题。
本次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修订)》(以下简称新CAS24)相比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现行CAS24),对套期工具的范围进行了扩充。套期保值活动中,企业通常使用的是衍生工具(比如期货、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等),但是实务中存在采用非衍生金融工具作为套期保值活动的套期工具的情形。只要该种非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市价或者现金流量变动能够对冲被套期风险,就可拿来作为套期工具。在现行CAS24中,仅仅允许在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时,可以将非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新CAS24将指定非衍生金融工具作为套期工具的情形扩充至对除外汇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在对除外汇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进行套期时,公司能够将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实物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和现行CAS24一致,可以指定为套期工具的非衍生工具不仅仅局限于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实物资产或金融负债,该非衍生工具可以是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实物资产或金融负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实物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按照新CAS22第十八条的规定分类的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实物资产。上述三类金融工具的共同特点是,其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影响都是计入当期损益的。因而按照新CAS22第十九条指定为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实物资产是不可当作外汇风险的套期工具的,因该类金融实物资产的汇率变动影响是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如果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将改变该类金融实物资产汇兑损益的计量模式。
此外,在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时,公司能够将非衍生金融实物资产或金融负债中的外汇风险成分指定为套期工具;而对其他风险进行套期时,只能将非衍生金融实物资产或金融负债整体指定为套期工具。外汇风险成分,实际上的意思就是非衍生金融实物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计算的汇兑损益部分。
套期工具原则上是应当按其整体或特殊的比例进行指定的,不允许将其分拆,新CAS24和现行CAS24对此没有区别。例如,企业有一项浮动利率的3年期债券,为规避利率浮动造成的未来现金流量波动风险,企业签订了一项5年期的利率互换合约,将浮动利率转换成固定利率,但是企业不能由于时间上的不匹配,而将该5年期利率互换合约的前3年指定为套期工具。
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将套期工具进行分拆指定。现行CAS24允许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拆,仅就期权内在价值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以及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仅就远期合同即期价格变更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套期会计是为反映企业的套期保值活动,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对当期损益的对冲影响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反映。企业将期权作为套期工具时,其能够用来对冲被套期风险的仅仅是其中的内在价值(即基础资产市场行情报价与期权行权价格的差额)部分,而时间价值部分是无助于对冲套期风险的,但是购买期权合同必须同时为其中的时间价值支付代价(换言之,时间价值是包含在企业支付的期权费中的),因此,若能将内在价值部分单独指定为套期工具,将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对冲效果更加明显。
同理,企业将远期合同作为套期工具时,其能够用来对冲被套期风险的仅仅是其中的即期价格部分,而利息部分是无助于对冲套期风险的,但是企业在结算远期合同时必须为其中的利息支付代价(换言之,远期价格是包含利息部分在内的),因此,若能将即期价格部分单独指定为套期工具,将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对冲效果更加明显。
新CAS24保留了关于期权和远期合同的分拆规定,只是将远期合同的即期价格和利息的名称分别变更为即期要素和远期要素,但并未改变其含义。不过新CAS24在期权和远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三种允许分拆的情形,即允许将金融工具中的外汇基差分拆出来,将不包含外汇基差的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慢慢的变多的外汇远期合同或货币互换合同(特别是长期的外汇远期合同或货币互换合同)的远期汇率和即现汇率的差异不单单是两个国家货币利率的差异,还可能包括两个国家的国家风险以及货币流动性风险的差异,这些非利率的差异称为外汇基差。企业在使用外汇远期合同或货币互换合同进行套期保值时,其在结算时支付的远期价格也包含了上述外汇基差,因此,若能将外汇基差也排除在指定的套期工具之外,将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对冲效果更加明显。
新CAS24和现行CAS24关于被套期项目的构成范围基本一致,均包括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极(很)有几率发生的预期交易以及境外经营净投资。不过,出于与企业风险管理策略相协调的目的,增加套期会计的适用性,新CAS24对于被套期项目能够直接进行指定的各种不一样的情形和条件,相比现行CAS24更为灵活。
被套期项目的组成部分是可以单独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所谓组成部分,包括风险组成部分(风险成分)、一项或多项选定的现金流和名义金额组成部分,且构成组成部分的必须是小于项目整体公允市价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新CAS24相比现行CAS24,分别在风险成分和名义金额组成部分上,有所变化。
被套期项目整体公允市价或现金流量变动中仅由某一个或多个特定风险引起的公允市价或现金流量变动部分称为风险成分。风险成分是可以单独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这样做才能够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对冲效果更加明显。
企业持有一项固定利率的可在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债券,为规避市场利率波动对该债券公允市价产生的影响,企业通过与银行签订利率互换合约,将固定利率转换为浮动利率。企业如果将该固定利率债券整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则该债券的公允市价变动将同时包含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产生的影响。而利率互换合同的公允市价变动仅仅包含利率风险产生的影响(注:通常交易对手(银行)信用风险不重大)。这样两者之间的对冲效果将必然存在无效部分(因债券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债券公允市价变动)。因此,企业如果仅仅将债券中因利率风险引起的公允市价变动部分(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则将突显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对冲效果。
现行CAS24对风险成分的指定局限于金融项目(例如上例中的债券),而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非金融项目的(例如存货),现行CAS24仅仅在外汇风险套期中,允许将外汇风险单独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而除此之外对其他风险的套期,必须将该非金融项目整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其理由是因为在非金融项目作为被套期项目时,通常情况下因特定风险(除外汇风险以外的风险)引起的公允市价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是无法与整体公允市价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进行区分的。
然而,实务中在对非金融项目进行套期时,同样存在需要将其中的风险成分单独进行指定的迫切需求。
航空公司对其购买的航空用燃油进行套期保值活动,航空用燃油的价格变更主要由原油价格、加工成本和运输成本所决定。在该项套期保值活动中,航空公司采用的套期工具是原油期货(因实务中无法购买到航空用燃油的期货)。按照现行CAS24的规定,该项套期保值活动对冲的不是外汇风险,因此只能将航空用燃油整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而套期工具的公允市价变动主要由原油价格决定,并不会包含航空用燃油的加工成本和运输成本的变动,这样两者之间的对冲效果将必然存在无效部分(因加工成本和运输成本变动引起的航空用燃油公允市价变动)。因此,若能够将航空用燃油中因原油价格引起的公允市价变动部分单独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就有可能突显对冲效果。
出于以上原因,新CAS24放开了对非金融项目中的风险成分进行单独指定的限制。此外,和现行CAS24一致,新CAS24也要求在满足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时,才可以将风险成分单独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所谓可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指的是企业应当能明确的计量因特定风险引起的公允市价或现金流量变动。以上述航空用燃油为例,如果航空公司购买的燃油是整体定价的,则企业没办法将其中的原油价格部分单独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而如果购买的燃油是在当期原油价格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公式计算得出的燃油价格(无论该计算方式是在合同中明示的,还是隶属于一种实务惯例),则满足准则所规定的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的要求,可以单独将原油价格变更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如前所述,组成部分包括风险成分、一项或多项现金流和名义金额组成部分。名义金额组成部分在现行CAS24中,仅仅指被套期项目名义金额的特殊的比例。而在新CAS24中,还能够包括被套期项目名义金额中的一定层级。
某商业银行发放了一项固定利率的贷款100万元,该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策略是要求对所有风险敞口的70%部分进行套期保值。因此,该商业银行与另一商业银行签订了一项金额为70万元的利率互换协议,将固定利率转换为浮动利率,以对冲70万元贷款的公允市价变动风险。该示例中,套期工具的名义金额为70万元,因此银行应当将金额为70万元的贷款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以实现更明显的对冲效果。该贷款总金额为100万元,在现行CAS24下,准则只允许按照名义金额的特殊的比例进行指定,因此,该银行将贷款金额的70%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记录在套期书面文件中。如果贷款总金额不发生明显的变化,则被套期项目的金额也不可能会发生变化。然而,贷款协议通常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一旦借款人提前偿还了部分贷款本金,则按照70%比例计算的被套期项目金额也将随之发生变动,在套期工具名义金额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情况下,将增加套期无效部分。因此,新CAS24引入了关于名义金额一定层级的指定。在新CAS24下,本示例中的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最后偿还的70万元(按照偿还先后顺序划分层级,该70万元属于名义金额的底层层级)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这样,只要借款人的偿还金额不超过30万元,将不会影响被套期项目的金额。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新CAS24第九条(三)的规定,若某一层级部分包含提前还款权,且该提前还款权的公允价值受被套期风险变化影响的,企业不得将该层级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被套期项目,但企业在计量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时已包含该提前还款权影响的情况除外。
沿用上一个示例,假定根据贷款协议,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任意金额的本金,因此整个贷款都是包含提前还款权的。如果将最后偿还的70万元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该70万元也是包含提前还款权的。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动机通常都是因为利率的变化,如果市场利率下行,则借款人将会选择提前偿还并重新借入利率较低的贷款。因此,该提前还款权是否对借款人有价值,是取决于市场利率的变化的,也就是说,提前还款权的公允价值是受市场利率影响的,换言之,是受到被套期风险影响的。根据新CAS24的第九条(三)的规定,除非该商业银行在计量被套期项目(最后偿还的70万元贷款)的公允价值时已包含该提前还款权的影响(通常情况下,都应该要考虑的),否则该商业银行不能将该70万元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现行CAS24不允许将衍生工具作为被套期项目,新CAS24同样不允许将衍生工具单独作为被套期项目,但是,新CAS24允许将符合被套期项目条件的风险敞口与衍生工具组合形成的汇总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有一项10年期固定利率美元借款,根据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需要对整个期间的外汇风险进行锁定,但是,仅要求对2年内的人民币利率风险敞口进行锁定,而剩余期间的人民币风险敞口可以暂时不做锁定。企业会在每2年的期末,锁定未来2年的利率风险敞口(如果其利率水平是企业希望锁定的固定利率的)。基于上述复杂的风险管理策略,企业可先签订一项10年期的固定利率换取浮动利率的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将固定利率的美元借款转换为浮动利率的人民币风险敞口。与此同时,企业再签订一项基于人民币的2年期利率互换合同,将浮动利率债务转换为固定利率债务。在该项套期保值活动中,企业可以将该10年期固定利率美元借款和10年期的固定利率换取浮动利率的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衍生工具)组合形成的人民币10年期浮动利率风险敞口(汇总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在套期保值业务的实务中,经常可以看到企业出于风险管理的目的,将一组项目形成的组合风险敞口作为被套期项目。例如,企业预计在未来一个月内将发生若干笔采购交易,且这些采购交易的发生时点预计十分接近,企业可以将这些采购交易视为一个组合,并且根据其预计发生的总金额,订立相应金额的期货合同以对冲交易价格波动风险。
现行CAS24允许企业将组合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是对纳入组合风险敞口的各个单项风险敞口有严格的限定。现行CAS24规定,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组合整体的公允价值变动,必须和纳入组合的各单个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基本成比例,换言之就是要求各单个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受到同一个风险因素的影响且其变动方向必须是一致的,不能够有任何互相抵销的效果。也就是说,现行CAS24不允许将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有一项数量为100吨采购的确定承诺,又有一项数量为20吨销售的确定承诺。上述两项确定承诺构成了80吨的风险净敞口,根据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企业签订了80吨的期货合约(做空)进行套期。但是,在现行CAS24下,企业不能将上述100吨采购和20吨销售组合形成的80吨组合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因为,80吨的组合风险净敞口的公允价值变动是由100吨采购的公允价值变动和20吨销售的公允价值变动互相抵销后构成的,采购和销售对于组合公允价值的影响是相反的,两者抵销后才能形成80吨的净风险敞口。由于准则的限制,在现行CAS24下,企业只能用一种变通的方法进行指定,比如,企业可以将上述100吨采购中的80吨(即100吨采购的80%)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与80吨的套期工具形成套期关系,但该种指定其实并不完全符合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事实上是一个净敞口的套期。
新CAS24对此作出改变,允许企业可以将风险净敞口直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而不需要采用上述与风险管理策略不协调的变通方法。例如,在新CAS24下,企业就可以将上述80吨确定承诺组合的净风险敞口直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但是,新CAS24对于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也有其限制条件。即在现金流量套期的情形下,企业仅仅可以将外汇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且应当在套期指定中明确预期交易预计影响损益的报告期间,以及预期交易的性质和数量。换言之,除了外汇风险以外的其他净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只能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而不能适用于现金流量套期。
如果上述示例修改为,企业有一项数量为100吨采购的预期交易,又有一项数量为20吨销售的预期交易。上述两项预期交易构成了80吨的风险净敞口,根据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企业签订了80吨的期货合约(做多)进行套期。该风险敞口不是外汇风险敞口,且预期交易作为被套期项目适用于现金流量套期,因此,在新CAS24下,企业不能将上述100吨采购和20吨销售预期交易组合形成的80吨净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企业只能采用上述的变通方法,将上述预期交易100吨采购中的80吨(即100吨采购的80%)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此外,对于净敞口为零的特殊情况,新CAS24也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当净敞口为零时,企业实际上不需要再额外订立衍生工具合同作为套期工具,因为构成净敞口的各个单项风险敞口自然进行了抵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将该组项目指定在不含套期工具的套期关系中:
(一)该套期是风险净敞口滚动套期策略的一部分,在该策略下,企业定期对同类型的新的净敞口进行套期;
(二)在风险净敞口滚动套期策略整个过程中,被套期净敞口的规模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当其不为零时,企业使用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对净敞口进行套期,并通常采用套期会计方法;
(三)如果企业不对净敞口为零的项目组合运用套期会计,将导致不一致的会计结果,因为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将不会确认在净敞口套期下确认的相互抵销的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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