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已正式撤销煤炭出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修订)》,为削减煤矿出产环节行政批阅事项,决议撤销作为煤炭出产许可证颁布前置条件的煤矿矿长资历证。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各省级煤矿矿长资历证颁布办理机关应撤销颁布煤矿矿长资历证,相关训练、查核等作业同时停止。
二、各省级煤矿安全训练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首要负责人安全资历证和煤矿矿长资历证兼并训练的,不再履行兼并训练的有关要求,严厉依照《煤矿安全训练规则》中对煤矿企业首要负责人安全资历训练查核发证的有关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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