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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下载app:煤炭产业主要税收政策发布时间:2024-05-19 | 来源:欧宝体育app官方下载 作者:欧宝体育手机版app下载

  1、煤炭增值税税率为恢复为17%。从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2、运输煤炭取得的铁路支线维护费应征增值税。煤炭生产企业用自备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取得的“铁路支线维护费”是在销售煤炭环节收取的,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法律法规征收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561号)

  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增值税税率为1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煤气的范围有:(1)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2)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3)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1、粉煤灰应征增值税。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2、无偿赠送粉煤灰应征增值税。自2011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增值税先征后退。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别的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废渣含煤矸石、粉煤灰等)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2)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废渣含煤矸石、粉煤灰等)。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1)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公司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2)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3)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别的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新型墙体材料含蒸压粉煤灰砖等)。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别的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别的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所得税前扣除规定。自2011年5月1日期,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

  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二)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①工业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别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一)企业当年预缴申报时,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已报送的可不重复报送)等。

  (四)对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内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符合《产业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产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对本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类、非禁止类行业的承诺说明。

  1.具体操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2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合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在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栏据实填列,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栏填列“实际利润额”与25%的乘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对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合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栏据实填列,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栏填列“实际利润额”与25%的乘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注意事项:合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2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可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不得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

  1.具体操作: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9号)予以明确: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享受优惠关税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即将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对2011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中据实填列,其所得不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而是将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合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我省纳税人在应用的电子申报软件填报年度申报表时,应先将减免所得税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合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减免所得税额”系统会自动生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金额栏。

  例如:①假设某小型微利企业公司,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的标准),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合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写0.5万元(10*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中填写10万元,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栏中填写2.5万元(10*25%),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金额栏填写0.5万元(10*5%),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中填写2万元(2.5-0.5)。

  ②某小型微利企业公司,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则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合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写0.45万元(3*15%),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中填写3万元,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栏中填写0.75万元(3*25%),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金额栏填写0.45万元(3*15%),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中填写0.3万元(0.75-0.4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公司或别的企业)”为必填项,大多数都用在判断企业是否为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2年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2年纳税年度是不是满足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已按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依规定补缴。

  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是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即使经营规模很小、年度盈利水平也不高,不能享受减按20%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的,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对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内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符合《产业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的)执行。因此,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应引起高度关注,宜尽早进行升级转型或是调整经营结构,以最大限度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由于能够轻松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方面应具备必要条件,而实行核定征税的方法缴纳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因此,《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公司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均在国外,税务机关要判断非居民企业各项指标显得很困难。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合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就是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不论其年应纳所得额的多少以及从业人员的多少,一律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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